日前,石家庄市教育局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中小学学籍管理工作的通知》,对中小学学生转学、休学、复学的时间条件作了明确规定,转学时间原则上为新学期开学后1个月内办理,休学、复学业务在每月的第一个周三办理。如无特殊情况,其他时间不再办理转学业务。
在转学条件方面,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因家庭居住地跨省、市、县迁移或在本县域内跨学区、乡(镇)迁移,且户籍已迁入居住地的,可以转入户籍所在地学校;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因监护人务工地跨省、市、县迁移(不含省辖市中心城区之间迁移)的,可以转入监护人新的务工所在地学校;学生因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为现役军人(含武警)、长期出国(境)工作、支援边疆建设等原因,而投靠亲属到非户籍所在地居住的,可以转入被投靠亲属所在地学校;学生接受义务教育期间身体状况发生变化的,在市域范围内,可以由普通学校转入特殊教育学校,也可以由特殊教育学校转入普通学校就读。
在普通高中阶段,因学生户籍及家庭住址跨省、市、县迁移(不含同城区内迁移)者,或者其他需要转移学籍的学生,应准予转学。学生转学一般应转入同等级学校,一般普通高中不能转入省级示范性高中。九年级第二学期学生、高中一年级第一学期学生和高中三年级第二学期学生一般不予转学。学生休学期间不予转学。
根据《通知》规定,休学、复学业务在每月的第一个周三办理。在校学生因伤病或本人不可抗拒的原因,需办理休学手续,由学生及其监护人向学校提出书面休学申请,填写《河北省中小学生休学、复学申请表》,并出具县级及以上医疗单位证明和其他有效证明,经学校初级审核(盖章),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复核批准(盖章),可准予休学。学生单次休学期限不超过一年。休学一般不得超过两次。九年级第二学期和高三第二学期的学生一般不予休学。(记者 郭鹏)
来源:燕赵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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