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省教育厅了解到,为预防中小学生溺水事故,保障学生生命安全,省政府出台《河北省预防中小学生溺水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明确要求各级政府,要建立预防中小学生溺水工作长效机制,并对全省宣传、教育、公安、水利等17个部门预防中小学生溺水工作职责作出明确规定。
《办法》首次明确了宣传、教育、水利、气象等17个部门在预防中小学生溺水中的职责和分工。其中,教育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中小学校要加强对中小学生的防溺水宣传教育,通过公共安全教育课、校园宣传等形式开展预防溺水安全教育,并在每年雨季、汛期及春、秋季开学初开展集中教育活动。中小学校在每年暑、寒假前,印发《告家长书》,增强家长防孩子溺水的安全意识和监护人的责任意识。水利部门要加强对辖区内水库、水系的管理,建立健全管理机构,设置警示标志;体育、卫生计生等部门要加强对辖区内公共游泳场馆的日常管理,对没有取得许可的游泳场馆一律不得经营开放。
《办法》还特别提出,村管水坑、水塘等水域,要落实警示标志和防护设施,做到专人看护、不间断巡逻。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中小学生较为集中地区的宣传教育和管控,突出抓好双休日和节假日学生脱离学校、留守儿童远离父母等薄弱环节的监管,对存在隐患的水塘等危险水域,做到重点水域警示标志全方位,隐患排查全覆盖,巡逻巡查全时段。村(居)委会对属于村管的水坑、水塘等水域,要落实警示标志和防护设施,安排专人不间断值守;对不属于村管的水域,要及时报告当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或相关部门落实设立警示标志、防护设施和专人看护措施。学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是预防学生溺水的第一责任人,要切实履行对孩子的监管职责,加强对预防中小学生溺水的安全监管。
《办法》还对中小学生溺水事故的救援救护、调查处理、通知告知、事故上报等处理工作的时效、方式等提出具体要求。《办法》强调,各地各学校要坚持学校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制度,对于迟报或瞒报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严肃查处。校内及学校组织的教育教学活动发生学生溺水事故的,学校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救护受伤害学生,并及时通知受伤害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校外或非教育教学时间发生学生溺水事故的,当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公安、卫生计生和村委会等相关部门应及时采取措施帮助学生监护人救助受伤学生,及时通知学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记者郭鹏)
来源:燕赵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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