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 近日,河北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印发关于开展学前教育资助工作的通知。通知要求,从2012年秋季学期起,在全省开展学前教育资助工作,资助标准原则上为每生每年500至1000元,资助比例原则上为5%至10%。具体资助实施范围、比例和标准由各设区市及县(市、区)财政局、教育局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和资金总量在省定标准内确定。
资助资金优先用于减免保教费
据了解,资助实施范围为经县级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设立的公办(含公办性质)幼儿园,以及面向大众、收费标准与本县(市、区)区域内同类型、同等级的教育部门所办幼儿园收费标准相当或其高出部分控制在25%限额内、并已达到省二类幼儿园及以上办园标准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以下简称普惠性幼儿园);不包括托儿所、亲子园等早期教育机构。资助实施范围的幼儿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都属于资助对象。
“对孤儿、烈士子女、优抚家庭子女、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家庭和经民政部门确认的农村低保或纳入农村特困救助范围的家庭子女,父母一方死亡、离异的单亲贫困家庭子女,因受灾、疾病等原因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儿童,符合入园条件的残疾儿童将优先获得资助。”通知指出,学前教育资助资金要优先用于直接减免在园儿童保教费,剩余部分可用于减免餐费,不得发给儿童或其家长。
享受资助儿童要张榜公示
据了解,符合条件的资助对象要向幼儿园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河北省学前教育资助申请表”,提交低保证、残疾证或孤儿证明等有效证件,由幼儿园进行审核确定,审核后填制“河北省学前教育资助审核汇总表”,报县级教育、财政主管部门备案核查通过后按程序发放。幼儿园要将家庭经济困难儿童的界定政策以及享受资助的儿童基本情况和资助标准张榜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7天。
“各设区市和县(市、区)财政、教育部门要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落实资助资金,确保资助政策落实到位。”通知强调,各设区市和县(市、区)要进一步建立和完善相关优惠政策措施,积极引导和鼓励企业、社会团体及个人等捐资,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孤儿和残疾儿童接受普惠性学前教育。幼儿园要从事业收入中提取1%至3%比例的资金,用于减免收费、提供特殊困难补助等。
来源:河北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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